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藏品資訊
員山仔埔地申約人併禁碑記拓本藏品圖,第1張

圖檔授權標示:


員山仔埔地申約人併禁碑記拓本

林欽堂

器物類 - 商業財產

碑碣拓本

1852~1852

寬:27 x 高:114 (cm)

原碑尺寸(寬):27.00 , 原碑尺寸(高):114.00 , 原碑尺寸(厚):0.00

署臺灣北路淡水總捕分府加十級、紀錄十次張,為示禁事。 案據本城舖戶陳泉源、鄭恒利、張順發、吳振益、林九牧、林慶算、吳嘉記、官志交、林美士、林瑞源、童高秀、張成珠、林其回、詹瑞業、林清隱、林廉逸、童士添、林福孫等僉稱:「緣源等各承上手,於乾隆年間合置員山仔番仔湖崁頂埔地一所,以為各佃牧牛、營葬之地,四至界址載明,墾契仍再立約分執,毋許股內外之人藉佔混開。無如日久弊生,每有恃強侵墾滋事,是以公議就原給四至界址,東西丈量九百三十丈,南北丈量九百六十丈,立石為界,存為各佃牧牛貧民埋葬處所,不許股內外之人擅行私墾,一面稟請出示勒石,以垂遠久」等情,當經飭查。 嗣據該差保總理等查勘,合置牧牛安葬之所,核與原立墾約丈尺相符,並無侵佔窒碍情弊繪圖註說,並取其聯名切結前來,合行示禁。為此,示仰該處附近居民及業主佃戶人等知悉:爾等務須遵照公墾,其界址毗連之地亦不許侵佔寸土。自示之後,倘有藉端強佔、滋事生端、一經指控,定行拘案究懲,決不稍貸。各宜凜遵!毋違,特示。 咸豐貳年肆月二十日給。 立給墾批字竹塹社通事丁老吻、土目什班等,有本社祖遺下埔地一所,坐落土名員山仔庄,無奈上憲配運無徴,兼以離社遠隔,社番不能耕種,始行招墾外,尚有員山仔番仔湖口給溫春上等伍股內田頭崁頂埔地一所,東至山頂為界,西至大圳溝為界,南至坑溝為界,北至林欽堂及各田頭崁為界,四至分明。今有林欽堂、曾日輝兄等前來出首,承給備出埔底銀壹佰伍拾元正,給為通庄牧牛之地,至業主不得重給別人,庄佃亦不得擅開,此係二比甘愿,兩無迫勒,今欲有憑,立給墾批字一紙,付執永遠為炤。 乾隆肆拾壹年肆月 明,立給墾批字。

採拓

登錄號:19580010739

本物件為西元1852年(咸豐2年)淡水同知張啟煊給立告示,申明墾戶合置員山仔番仔湖崁頂埔地一處,用以各佃牧牛、營葬;並嚴禁私墾侵佔、藉端滋事。文末銘刻西元1776年(乾隆41年)該埔地四至範圍與租讓情形,用以證明地主承自上手。依據《新竹縣采訪冊》中「義塚」所載:「員山子番子湖義塚在縣東十里頭重埔一帶諸山,東至山頂、西至大圳溝、南至阬溝、北至林欽堂及各佃頭;東西丈明九百三十丈,南北丈明九百六十丈。乾隆四十一年間林欽堂、曾日輝等倡捐置買,作家冢牧公所。咸豐二年四月,淡水同知張啟煊查勘核准,立碑重埔示禁。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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